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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3-06-20 | 来源:农村新报讯 | 责编:

  

    日前,省工商局和省农业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我省成为继天津之后全国第二个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制度的省份。

  省农业厅农合办主任黄倜慎介绍,此举是为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发展。《意见》的出台,不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赋予了“合作社”法人地位,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联社,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联社可以在名称中冠用“湖北”或“湖北省”行政区划名。同时,《意见》还从合作社联社的设立依据、设立原则、设立条件、名称核准、设立登记相关要求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管理进行了规范。

  我省首家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天惠联社理事长韩波认为《意见》的出台“放开了口子”,是好事。他告诉记者,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太多太杂,良莠不齐,普遍规模小、技术少、抗风险能力弱。而联合社通过资源集成规模经营,减少农资及农产品流通环节,从而降低合作社的生产成本和风险,提高合作社产品的竞争力和品牌价值,让单打独斗的合作社能够真正做实做强。

  据悉,联合社已经成为我省各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的一种新型市场主体。近期,武汉、恩施、洪湖均有联合社出现。“走向联合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让农民在市场中有话语权,合作社抱团闯市场是大趋势。”业内人士建议,主管部门除了在登记注册上理顺,更要有实质性的内容,还要在信贷、税收、政策项目及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

  政策解读:

  ——由其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辖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是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基于做大同一产业、延长产业链、提高竞争力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联社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参照 《合作社法》和《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由其住所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辖。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20%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成员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20%,且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产业相关联。自然人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纳入联社成员。

  ——这些条件是“硬杠杠”

  有两个以上符合上述要求的成员;有全体成员共同订立的符合《合作社法》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联社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按章程选举产生联社负责人;有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出资百万,可冠用“湖北”或“湖北省”行政区划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一个联社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联社可以在名称中冠用 “湖北”或“湖北省”行政区划名。

  ——怎样申请?十样文书不能少,农业部门要备案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要提交下列文件:一是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是全体成员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是全体成员盖章的章程;四是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是载明成员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成员盖章确认的出资清单;六是载明成员名称、主体资格证件编号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七是能够证明联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八是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九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是联社成员的主体资格证件复印件;最后,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定前置审批项目的,还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联社,应在30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登记在册的成员名单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登记注册不收费、不年检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登记注册不收费、不年检。即日起,将不再按联营企业办理联社登记;此前已登记为联营企业的,登记机关将告知其申请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记者樊涛、通讯员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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